• “微信群内诋毁妻儿”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律师:无肢体冲突不代表无家暴
    法官:案例为隐忍精神暴力的受害人指明自救路径

  • 事件
    微信群内骂人被定性为家暴
      一名父亲因夫妻感情纠纷、子女探望分歧,长期在儿子班级家长群、小区业主群大肆发布贬损言论,被法院认定为家暴,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说法
    “普通家庭争吵”和“精神侵害”有区别
      正常家庭争执局限于家庭内部,但行为人多次在社交群组贬损妻儿人格尊严,目的是在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获得控制地位,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
    指南
    遭遇类似问题如何维权
      只要存在家暴行为或危险,当事人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一般会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引发全网热议。一名父亲因夫妻感情纠纷、子女探望分歧,长期在儿子班级家长群、小区业主群大肆发布贬损言论,公开家庭隐私、指责妻儿及岳父母,致使未成年儿子长期遭受巨大精神压力,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没有动手打人,为什么也构成家庭暴力?“普通家庭争吵”和“家暴性质的精神侵害”的边界在哪里?7月22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律师和一线法官,就此案例作出专业法律解读。

    案件回顾
    夫妻矛盾转嫁孩子网络空间成情绪宣泄场
      小林(化名)和老林(化名)系父子关系。老林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见面机会减少,夫妻二人在子女养育问题上分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备受煎熬。
      2025年11月起,老林多次使用情绪极端、贬损性强的语言,在小林所在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父子关系等。这些言论迅速传播,让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抬不起头,在邻居中也承受巨大心理压力。无奈之下,小林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浦东新区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并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分析
    无肢体冲突不代表无家暴精神侵害同样受法律约束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家暴等同于殴打、捆绑等肢体伤害。浦东新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樊卓然对此作出明确释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家庭暴力的类型并不限于肢体暴力,长期利用网络公然诋毁、诽谤家庭成员,实施语言暴力,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的,同样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如何区分“普通家庭争吵”与具备家暴性质的“精神侵害”?樊卓然表示,家庭生活中,矛盾与摩擦在所难免,而精神侵害型家暴则具有单向压制、反复实施的特征。本案中,老林多次在社交群组暴露家庭隐私、贬损妻儿人格尊严的方式,意在给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压力,以在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获得控制地位,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尚响军向记者解释了“普通家庭争吵”和“家暴性质的精神侵害”区分的边界。第一是行为公开性,正常家庭争执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本案中当事人刻意选择班级群、业主群等公共社交空间扩散矛盾,将私人纠纷推向公众视野;第二是行为针对性,言论并非客观沟通,而是带有强烈人身攻击、人格贬损的恶意表述,直指妻儿及亲属;第三是损害后果性,长期言论施压直接造成未成年人心理自卑,严重扰乱母子正常生活,产生实质性精神伤害。
      本案中,父亲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家庭矛盾的表达边界,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精神侵害。
      老林辩称自己在群内发文是因探望权受阻,属于合法维权。尚响军表示,探望权受阻,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而不是在公共网络空间宣泄情绪、公开家庭隐私。反之,在网络公共空间肆意曝光家事、辱骂亲属,会同时触碰多重法律红线:其一,违反民法典隐私权、名誉权相关规定,需承担删除言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其二,公开侮辱他人情节较重的,将面临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三,若大量传播、恶意诋毁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侮辱类刑事犯罪。

    不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情节严重将承担刑事责任
      尚响军表示,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强制约束力。若老林无视禁令,继续在社交平台发布贬损信息,法院可对其予以训诫,并处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内拘留;情节特别严重,多次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将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声音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程序 法院最快可在24小时内发出
      全国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汉源县法院九襄法庭庭长李俊告诉记者,未成年人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近年呈持续上升态势,汉源县法院办理过两件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案件。
      李俊表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有三点。一是主体适格,申请人是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二是行为关联,有证据证明存在殴打、捆绑、限制自由,或经常性谩骂、恐吓、贬损等精神侵害行为。三是紧迫性,如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相关当事人将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起诉离婚为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的民事特别程序,不依附于离婚诉讼,只要存在家暴行为或危险,当事人即可单独立案申请,法院一般会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李俊表示,精神暴力会造成持续性心理压迫,在网上诋毁他人,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将造成严重心理创伤,这种伤害程度不亚于肢体暴力。本次判例明确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为无数长期隐忍精神暴力的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
      李俊告诉记者,本案另一借鉴意义,是将班级家长群、小区业主群等熟人社交网络也纳入家暴管控范畴。这类网络空间并非私人住所,却具备极强熟人社交属性。李俊表示,以拿九襄法庭的辖区九襄镇举例,当地熟人社会特征明显,网络发酵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更严重,因此,这个判例为基层法官处理此类纠纷指明了方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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