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总’屡邀女顾客去包厢被拒”引爆全网

    官方应否发布通报?餐厅应否承担责任?

  •   “包厢黄总说认识你,让你过去看看。”近日,杭州一名女顾客独自在餐厅就餐时,多次被店内服务员代为传话邀约。
      该事件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7月18日晚,潮新闻记者从属地相关部门获悉,经调查核实,网传的“黄总”实为该餐厅普通顾客,系首次到店就餐。其因认错人,误将当事女顾客认作熟人,遂委托服务员代为传话邀约。涉事服务员未核实双方身份、未确认当事人意愿,擅自代为传递私人邀约,履职服务存在明显不当。
      餐厅方已向女顾客正式道歉,双方已达成和解。目前,该餐厅已停业整改,后续将加强员工服务规范与安全意识教育培训。
      该名女顾客在此次事件中哪些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服务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该餐厅存在哪些过错、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与法律后果?独自外出就餐的女性遭遇同类骚扰时,如何正确地维权?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与一线办案民警,就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与维权要旨展开专业解读。

    事件

    女顾客用餐时被服务员多次劝说赴包厢
      视频画面显示,女顾客用餐期间,店内一名服务员主动上前搭话,确认其独自就餐后随即代为传话:“包厢黄总说认识你,让你过去看看。”女顾客当场明确否认,表示并不认识对方。但服务员并未止步,仍反复劝说:“你过去看一眼,见到人你肯定认识。”女顾客起初以为邀约者就在大厅隔板区域,得知需要前往私密包厢后,当即坚决拒绝。
      此后,女顾客遭遇明显上菜拖延,为固定现场证据、震慑店内不当行为、保障自身安全,女顾客随即开启直播取证。待店内客流增多、现场环境趋于安全后,女顾客跟随其他食客离开餐厅。
      7月18日晚,潮新闻记者从属地相关部门了解到,“黄总”邀约是个误会,餐厅方已向女顾客正式道歉,双方已达成和解。该餐厅已停业整改,后续将加强员工教育培训。

    “黄总邀约”是不是误会,官方应否发布正式通报
      目前,杭州当地相关部门暂未就该事件发布官方通报。对于该事件,官方是否应发布正式通报?对此,记者采访了一名舆情研究领域的专家。
      专家表示,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专家告诉记者,在实际执法与舆情处置工作中,警方并不会对所有纠纷、事件都统一发布通报。针对女顾客在餐厅被服务员邀约这一事件,是否需要发布官方通报,主要取决于属地警方对事件舆情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的综合判定,最终处置与回应方式,应该由当地公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佳妮表示,这类涉及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事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属地公安等部门有主动回应、澄清不实信息的职责。
      王佳妮表示,此次事件公众核心诉求集中于:现场完整经过、“黄总”的身份、服务员反复传话行为定性、餐厅服务漏洞整改等,这些细节需要一个官方说法。所以,属地部门通过发布通报公布核查结论,既是履职,也是回应关切的应有之举。

    说法

    “骚扰”行为可受到行政处罚
      多名女性网友分享了自身在外就餐时遭遇搭讪、被“骚扰”的相似经历。不少网友认为,涉事服务员缺乏服务边界意识,在顾客明确拒绝后仍反复传话劝说,属于典型越界服务;涉事餐厅漠视消费者就餐安宁权益,放任员工充当陌生顾客搭讪媒介,给独自就餐女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王佳妮表示,若陌生男子存在故意纠缠女顾客等行为,即便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也完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滋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条款,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行政处罚。

    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失职需担责
      王佳妮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令禁止以任何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消费者到店消费,支付对价不仅是购买餐食,更享有不受打扰、自主安全的消费环境。陌生顾客通过服务员反复传话邀约,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就餐安宁权。尤其是在当事人明确拒绝后,服务员仍持续言语施压,构成对公民人格尊严与行动自主权利的双重侵害。
      王佳妮表示,餐饮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含基础的场地安全防护,防止顾客摔倒、烫伤等人身损害,更包含为消费者提供安稳、不受侵扰的就餐环境。涉事服务员在岗期间的越界服务行为,暴露了餐厅岗前培训缺失、在岗监管缺位的管理漏洞,属于典型管理失职。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本次事件虽未造成实质性人身伤害,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便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也可基于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以餐厅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为由,主张违约赔偿。

    服务员越界服务存重大过失 餐厅可依法内部追偿
      服务员说自己只是“传个话”,要不要担责?
      “传第一句还算‘完成委托’,但顾客明确拒绝后还继续传、甚至用‘人家认识你’‘过去坐坐’等话术施压,性质就变了。服务员不再是个‘传话筒’,而是在用职业身份替对方施压,客观上为‘骚扰’提供便利,存在过错。”王佳妮说。
      针对追责问题,王佳妮表示,本案追责可分为对外、对内两个维度。对外维权层面,消费者追责主体为餐饮经营单位,而非在岗服务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服务员无需直接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内追责层面,该法条同时明确,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本案中,服务员无视顾客意愿、越界服务施压,属于重大过失,餐厅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法向涉事服务员追偿,其不当行为并非“零成本”。
      该视频在网络持续发酵后,引发众多女性网友共鸣。现实中,许多女性独自在外就餐时,常会遭遇陌生人搭讪等不佳体验。遇到这样的“骚扰”,到底该怎么治?
      王佳妮分析,大众常将此类传话纠缠、搭讪归为普通人情往来,认为无肢体接触、无伤大雅,实则已经触碰法律红线。对此,治理需双向发力、标本兼治。一方面,公安部门可将餐饮、商超等公共场所内的纠缠滋扰类警情纳入快速处置通道,快速固定证据、制止侵权行为,降低受害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餐饮行业协会可依据行业管理规范,出台统一的服务边界公约,明确规定顾客明确拒绝后,服务员不得代为传话搭讪、劝酒、劝加微信等行为,划定清晰的行业服务底线。

    延伸阅读

    火锅店女店主被骚扰 成都公安这样做
      今年4月,成都公安处置了一起公共场所骚扰案件。当地一家火锅店内,一名男顾客十分钟内三次搭讪店主邹女士及其友人,还从后方伸手触碰邹女士肩膀。事发后,男子辩称只是开玩笑,随后主动致歉,当事人当时未选择报警。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后,成都公安主动介入核查,最终依法对涉事男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一线派出所民警结合办案经验提醒,女性在公共场所遭遇陌生人员无端搭讪、刻意纠缠等滋扰行为时,首先保持冷静、不予回应,及时远离陌生人员、更换就餐位置;对不怀好意有骚扰企图的人,可以大声喝止、寻求周围群众帮助并及时报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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