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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店必须存大包,带走一瓶饮料收费10元!”
杭州一自助餐店规引发“侵犯人格权”争论
律师:一刀切强制存包属有罪推定,霸王条款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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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多家“牛New寿喜烧”自助门店出台进店新规:进店用餐前,包需存放前台;谢绝带走店内饮品,若发现带走饮料,则一瓶需支付10元。事件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引发热议,网友观点呈现两极分化,有人共情商家经营防损的现实难处,也有消费者质疑店铺规定不妥,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7月16日,围绕此次事件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家经营管理权边界等核心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三名律师,对该自助餐店规背后的法律争议与权利边界展开详细解读。
1 反对声音:“进门就被当嫌疑人”
强制存包涉嫌多重侵权
有网友对“自助餐强制存包”的规定表达不适与质疑,网友“樟木·香”直言:“对绝大部分人来说,你不说我自己也不会额外拿,但一上来还没进门,就被当成嫌疑人防这防那的,你的感受如何。”网友“赥赥”表示:“付了钱进去吃饭变成偷饮料的了,自助餐可以涨价,但是不能格局小了。”还有网友提出疑问:“现在超市都不会禁止带包了吧,餐饮店反而要求存包?”从事自助餐行业多年的网友“澳洲空运冰鲜和牛”则从经营角度判断:“万一客户说包里有贵重物品丢失就更难办了,实际上这个操作治标不治本,没有什么大的用处。”
针对不少网友提出的“还没消费就被预设偷窃”的感受,四川道烆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跃攀、四川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宏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远均表示,该规定的核心逻辑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式管理,涉嫌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商家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对携带大包的消费群体作出“不可信”的预设,本质是对消费者人格的不当评价,有损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与人格利益。
除人格尊严外,强制存包还直接限制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与自主选择权。胡跃攀指出,消费者对自身随身财物享有自主支配、看管的权利,商家将“寄存大包”设定为进店消费的前置条件,本质是单方面剥夺了消费者自主支配自有财物的权利,将自身的经营损耗风险转嫁为对消费者的权利限制。经营者的管理权应当以保障经营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为边界,无权以防范损耗为由,强制消费者移交私人财物保管。
史宏阳进一步分析,从物权保护角度而言,公民的包袋及内部物品属于合法私有财产。除公安机关等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外,任何经营主体都无权强制要求消费者寄存私人财物。
张志远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包必须寄存方可进店”的规则,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也就是大众熟知的“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该规则由商家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由商家单方面设定,消费者没有协商修改的余地,只能选择“要么接受存包、要么放弃消费”,完全符合格式条款“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相对人只能概括接受”的法律特征。
惩罚性收费属于无效条款
针对网友争议的“带走饮料按10元/瓶收费”,三名律师明确表示,该条款完全无效、违法,与“偷一罚十”属同一性质,名义上是“收费”,本质是商家越权设定的惩罚性规则,既无法律授权基础,也不符合民事交易的公平原则,不具备任何法律强制力,消费者有权直接拒绝。
史宏阳表示,商家无权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仅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商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不具备公法上的处罚权力。该条款以“查实夹带”为前提、以固定金额收费为后果,核心目的是惩罚顾客,而非等价交易,本质就是商家自行设立的“私罚”规则,从权力根源上即不合法。
胡跃攀也表示,从民事合同角度看,该规定由商家预先拟定、以店堂告示形式单方发布,消费者没有协商修改的空间,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商家绕过正常的损失追偿规则,单方面设定固定惩罚标准,直接剥夺了消费者就损失金额协商、抗辩的权利,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完全符合法定的无效情形。
张志远补充道,民事救济范围仅限实际损失。若消费者确实夹带饮料,构成违约或侵权,商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仅可要求返还原物或按饮料实际市场售价赔偿。
2 支持声音:“商家被偷怕了”
防损诉求可理解 管控不能突破法律边界
有网友站在商家立场表达理解,网友“陈江苏”留言:“说明是真的被偷怕了,不然商家真的不会多此一举的。”网友“哦耐牛娲”则晒出亲眼所见的场景:“上次去吃都见过一家人带着孩子,拿书包把啤酒和饮料装满一书包,他们还叫孩子去拿。”网友“神之巫之”也提到身边存在偷拿商家饮料等类似现象。
对于网友提及的商家“被逼无奈”的说法,张志远表示,站在经营视角,商家防控损耗的诉求具备现实情理基础,但情理上的可理解性,并不等同于管控手段的合法性。
史宏阳表示,法律层面的核心逻辑是,即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商家也无权采取超出民事边界的私力救济,更不能以牺牲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通过“有罪推定”式的无差别限制转嫁经营风险。强制存包、私设惩罚性收费的做法,本质是“以错治错”,不仅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夹带问题,还可能因侵犯消费者权益引发投诉、诉讼,反而让商家承担额外的合规风险与声誉损失。
3 延伸阅读:“哪些场所管控才合法”
博物馆等特殊场所行李管控有法定依据
有网友留言提出“哪些场所管控才合法”,对此,三位律师明确,并非所有场所的行李管控都属违法,博物馆、电影院、景区等场所的大件行李管理,与餐饮门店的强制存包存在本质区别,其合法性基础源于法定职责与公共利益,且遵循“最小必要限度”原则。
史宏阳表示,博物馆、文物展馆,基于文物保护的法定职责。这类场所实施大件行李管控,核心法律目的是“保护文物安全、维护参观秩序”。例如,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均明确规定超尺寸大件包裹须寄存。其管控边界清晰,仅针对超出常规尺寸的行李,随身小包、女士挎包等可正常带入,限制范围与保护目的完全匹配。
胡跃攀表示,电影院管控是基于消防安全的法定义务。影厅内疏散通道宽度有限,大件行李放置在走道、座位旁会直接堵塞逃生通道,违反“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的强制规定。
而景区、城市公园管控,是基于游览安全与秩序管理。山岳型景区、人流密集的园林景区中,大件行李箱、露营拖车等会增加通行拥堵风险,也可能破坏植被、古建;部分重点景区还需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安检与行李管控要求。
张志远总结道,以上场所的寄存限制多基于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法定或公共利益需求,而餐饮店的强制存包仅出于防止商业损耗的经济目的,不具备同等层级的正当性基础。自助餐饮企业防控损耗,完全可以通过安装监控、安排专人巡场等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以限制消费者权利、预设消费过错为前提的管理方式,不仅容易引发消费纠纷,还可能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