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人意外死亡无法足额还款 银行要求继承人承担罚息复利等

    邛崃市法院:借款人非主观违约,继承人仅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 借款人死亡
    借款人生前贷款30万元,因车祸意外身亡
    银行起诉
    继承人应还本付息,还需支付罚息、复利和律师费
    法院判决
    罚息、复利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质,借款人非主观违约,银行无权要求继承人支付罚息、复利和律师费

      借款人突然意外死亡,债务该如何处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借款人马某生前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一直按时还本付息,后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银行将马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共计35万余元。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297832.0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借款人意外身故 银行要求继承人承担复利及罚息
      2021年3月29日,马某与某银行签订《银行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在30万元限额内向其提供借款,借款期限至2024年3月28日。合同签订后,银行从2022年4月开始,陆续向马某发放贷款共计30万元。2023年2月19日,马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马某去世后,银行于2023年2月21日至6月21日期间从其生前还款的银行卡内自动扣款13笔,共计2167.96元,用于偿还部分债务。
      今年6月,银行将马某的继承人——其女马某兰、其母杨某某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二人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截至2026年6月8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后续罚息、复利及律师费。

    生前按时履约 意外身亡后不构成违约
      庭审中,被告马某兰辩称其未继承马某的任何遗产,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某银行认可马某死亡前未发生逾期还款,不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马某于2023年2月19日死亡之时,其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即告终止。马某生前尚欠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死后银行自动扣款2167.96元,故尚欠本金297832.04元。因借款本金尚未归还,应支付资金利息,法院酌情确定该部分资金利息自2023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对于银行主张的罚息、复利和律师费,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指出,罚息、复利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质。银行认可马某死亡前未发生逾期还款,马某作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其不存在违约情形。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导致其无法继续依约还款,并非恶意违约。因此,银行无权要求继承人支付罚息、复利和律师费。
      关于继承人的责任范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判决马某兰、杨某某在其继承马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297832.0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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