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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这次能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吗?
——专家和律师分析LV系列诉讼维权逻辑和驰名商标保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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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民耀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这至少是LV第六次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昨(15)日,围绕此次庭审焦点、驰名商标保护限度、公共文化资源商用规则等话题,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专家、律师,复盘LV历次诉讼维权逻辑,并就司法裁判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示范意义进行解读。
五次诉讼三胜两败 律师认为LV此次诉讼败诉风险较大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异议、无效宣告、驳回复审裁定时的法定救济通道。据公开裁判文书统计,本次开庭的案件,至少是LV第六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商标行政一审案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曾德国指出,全国每年此类行政案件多达两三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常态出庭,社会舆论不必对LV的起诉频次作过度解读。
梳理此前五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可以发现清晰的胜负规律。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段锐通过对既往判例的类型化分析指出,胜诉与败诉分别对应着截然不同的案件特征。LV取得胜诉的三起案件均满足三项共性前提:第三方商标完整复刻LV核心老花及字母组合标识,视觉高度近似、整体辨识度几近重合;第三方存在批量囤积、大规模抢注奢侈品牌标识并转卖牟利的明确主观恶意;LV提交了充分的市场证据,足以证明普通消费者极易产生来源误认,品牌商誉面临实质性淡化风险。
而两起败诉案件的核心特征在于:双方商标仅局部元素接近,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第三方仅申请单一商标,无批量抢注的恶意情节;商品赛道与消费群体区分清晰,难以造成混淆。
本次庭审的案件与此前败诉案件的特征高度吻合。公开资料显示,第三人黄民耀系广东汕头服装经营者,其申请注册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服装、皮具等商品。LV主张该标识刻意模仿其驰名老花图形,构成恶意傍名牌,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202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未支持LV的主张,维持该商标有效。LV不服该行政裁定,于是提起了本次行政诉讼。
段锐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裁定的理由在法理层面具备扎实支撑:一方面,双方花卉图形在线条细节、花瓣排布与整体造型上区分明显,同时,LV主营箱包,而第三人主营服装,商品类别区隔清晰;另一方面,LV老花核心四叶花的原型可追溯至中国唐代宝相花、柿蒂纹等传统公共纹样,LV仅作细微线条修饰,无权垄断公共文化资源。
综合既有判例规律与本案具体事实,段锐认为,LV此番胜诉难度远超既往,败诉风险较大,案件最有可能的走向是法院采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判逻辑,最终驳回LV的诉讼请求。极小概率的胜诉路径理论上存在,即法院认定第三方图形刻意仿制LV独创排布方式,并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依法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但从现有案情来看,这条路径的实现难度不可谓不大。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小明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具有事实依据,被指侵权商标与LV主张的商标存在明显视觉区分,普通消费者很难直接混淆。“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裁定是其履职的具体表现,若LV不能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具有瑕疵,那么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林小明说。
确权诉讼与民事维权双轨并进 律师分析LV强化品牌商誉的战略逻辑
LV持续推动行政诉讼与民事侵权诉讼双线并行,其背后是否有着远超个案维权的战略考量?段锐指出,奢侈品牌高频发起商标诉讼是合法的商业布局策略——通过持续打击各类近似商标,逐步扩张权利边界、强化品牌商誉,同时提升市场曝光度,间接实现商业利益的有效扩容。
在商标布局层面,LV早已在国内完成全品类注册,覆盖箱包、服装、餐饮、日化等数十个商品服务类别,甚至涵盖纽扣、拉链等细分类目,彻底突破了单一主营品类的保护局限。作为国际驰名商标,LV依法享有跨类保护权利,可对不同行业的近似标识发起维权。
段锐认为,在这一战略框架中,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扮演着“前置确权之战”的关键角色,核心目的在于争夺同类图形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如果LV胜诉,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如果败诉,则将进一步明确公共纹样的合理使用空间。”LV多起诉讼的胜负交替,正在逐步塑造驰名商标保护与公共文化利益之间的平衡性裁判规则。
将行政诉讼与民事维权并置观察,更能看清这套战略的完整图景。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与LV此次提起的诉讼有着完全相同的法理内核——传统公共纹样能否被单一品牌独占保护。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了LV旗下7枚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该案判决引发舆论热议,人民日报评论亦就外资品牌垄断传统文化符号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与LV此次提起的诉讼,关联不止于法理层面,更在于案件事实的相互印证。公开信息显示,“茉莉奶白”从2024年3月起申请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但相关申请因存在注册障碍被驳回。然而,在明知商标注册受阻的情况下,“茉莉奶白”仍于2024年下半年将Logo更换为与LV老花高度近似的黑色几何四叶花并大规模应用。段锐分析,这一“明知故犯”的情节,与LV此次起诉的第三人黄民耀仅申请单一商标、无批量囤积恶意的事实形成鲜明对比,也正因如此,两案在司法裁判中的考量逻辑可能存在实质性差异。“茉莉奶白”具备完整的茉莉花设计溯源逻辑,但法院最终认定其侵权成立;而本案中第三人无恶意抢注情节,恰恰成为限制LV商标保护范围的关键依据。
律师分析此次庭审焦点 LV的胜诉因素和败诉短板并存
本次庭审的核心审查标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黄民耀涉案商标有效的行政裁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段锐分析,庭审或将围绕LV胜诉的有利因素与败诉的关键短板展开交锋。
就有利于LV胜诉的因素而言,首先是LV四叶老花标识经长期全球商业化使用与大规模宣传推广,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享有强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待遇。其次,行政诉讼的审查性质决定,如果法院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近似判定、混淆可能性认定或跨类保护适用上存在法律尺度偏差,可直接撤销原裁定。此外,“茉莉奶白”案千万元级高额判赔折射出的司法保护倾向,也为本案提供了一定的裁判参照。
“然而,指向LV可能败诉的关键短板同样不容忽视,且这些短板恰好与此前败诉判例的特征完全对应。“段锐说,本案第三人黄民耀仅申请单一商标,无批量囤积或大规模抢注奢侈品商标的牟利行为,不具备LV过往胜诉案件必备的恶意要件;涉案图形以中式传统公共纹样为基础,学界与行政审查已形成共识——公共文化资源不可被单一品牌独占;两个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清晰可辨,箱包与服装品类区隔明显,无法证明存在普遍而稳定的消费者混淆。段锐认为,三重不利因素叠加,使得LV在本案中的处境与其此前败诉的两起案件几乎如出一辙。
林小明认为,继“茉莉奶白”案宣判后,本案判决结果将进一步界定单纯花卉类通用纹样经过品牌长期使用形成强显著性后,保护范围能延伸到何种程度,这将直接影响所有奢侈品牌图形商标确权尺度。
系列诉讼的制度启示 厘清私权保护边界,守护优秀传统文化
无论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如何,LV系列商标诉讼都已经超越了单一品牌维权的个案范畴,成为观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层命题的标志性窗口。段锐与林小明一致认为,这一系列案件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在明确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定边界方面,系列案件给出了清晰的制度指引。段锐认为,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较而言,有着更悠久的历史、更庞大的消费者群体、更好的商誉,所以也应当得到更好的保护,防止普通商家搭乘其“商誉便车”,“但对驰名商标保护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公共利益,放在这个案件当中就是历史文化图案。”
从保护优秀传统文化而言,中式宝相花、四叶纹、缠枝纹等传统纹样属于全社会公共文化资源,任何企业不能独占基础通用造型。林小明说,但经过品牌二次独创设计、形成独特视觉变体的衍生图形,可获得商标权保护,这就启示我们应开发、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可用元素,对其进行具有独创性、原创性改造,提前全类别注册商标,通过行政确权、司法维权保护和发扬广大。
林小明还提到,从立法与行政层面而言,涉及传统公共纹样的商标申请,应严格区分“简单照搬公有图案”与“原创艺术改造”,对单纯挪用传统文化通用符号、阻碍行业正常使用的商标,从严驳回或宣告无效,防止资本垄断文化符号,杜绝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中出现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司法层面来说,司法裁判也不能一味倾斜驰名商标保护,需要兼顾社会公共文化需求:若商标仅借用基础传统纹样、未刻意攀附知名品牌,应当允许合理使用;只有刻意复刻品牌独创差异化设计、造成市场混淆,才依法予以限制。
鲜心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曾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