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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脱保”上路出事故,赔偿责任谁担?
天全县法院:驾驶人、运输公司及原车主按过错比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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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车辆转让时,原车主隐瞒交强险“脱保”事实、挂靠企业疏于监管、新车主未尽核查义务,多方过错叠加致使“脱保”车辆上路,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由谁来赔偿?近日,天全县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针对性解读该问题背后的法律责任。
2025年4月27日,A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途中变更车道,与B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B人身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B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查,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C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车辆交强险已“脱保”,仅在E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该车此前由D挂靠C运输公司经营,2025年4月26日,D将车辆转让并交付给A,转让案涉车辆时,该车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D未如实向A告知这一关键事实。同时,C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车辆“脱保”状态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次日,A接手车辆后,未核查车辆保险等核心资质,直接驾车上路,最终引发案涉事故。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B遂诉至法院,要求A、C运输公司、原车主D、E保险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不应仅限定于车辆登记所有人,还应覆盖交易、管理、使用各环节负有法定投保或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C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允许车辆以其名义运营并收取费用,享有运营利益,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不得以车辆已转让为由对抗外部受害人。D作为原车主,转让时明知保险过期却向买方隐瞒,实际将“脱保”风险转嫁于不特定的交通参与者。A作为受让人,接手车辆后未尽基本核查义务即驾车上路,亦有过错。
三者分别在管理、转让、使用环节未尽应有义务,共同导致“脱保”车辆上路行驶,均应对该起交通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天全县法院判决,驾驶人A、C运输公司、原车主D连带赔偿B各项损失15万余元(内部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E保险公司赔偿1万余元。
C运输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本案明确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实质认定标准,打破了“车辆转让即免责”“登记车主全责”的认知误区,重点明确了车辆转让人隐瞒交强险“脱保”信息的过错责任,精准厘清了车辆交易、挂靠管理、实际使用各环节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该案判决有助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杜绝恶意转让“脱保”车辆行为,倒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并引导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及时投保交强险。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