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出所里来了条鳄鱼 竟是被盗赃物

    鳄鱼被没收,私自养鳄鱼者接受法治教育,盗窃者被处罚

  •   近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石羊派出所来了一个特殊的临时“住户”:一条鳄鱼。这条鳄鱼是一起盗窃案中的被盗物品。毫无饲养经验的民辅警,临时当起了饲养员,全程小心翼翼守护它的安全……

    派出所接警私自饲养的鳄鱼被盗了
      此前,辖区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到石羊派出所报案,称公司内有特殊物品被盗。当民警追问具体物品时,张某才支支吾吾地承认:被盗的是一条鳄鱼。接警民警一时愕然:报警人私自饲养鳄鱼本身就违规,鳄鱼还被偷了?鳄鱼被盗后若流入外界,极易引发伤人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被盗的是一条幼年鳄鱼。盗窃者王某是张某公司的前员工,因离职纠纷心生不满,为报复泄愤,将张某饲养在公司内的鳄鱼盗走。民警迅速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很快追回了被盗鳄鱼。
      根据法律规定,暹罗鳄、尼罗鳄等常见养殖鳄鱼,均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人工繁育此类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属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同时需具备规范合规的饲养场地、专业繁育技术以及完善的动物防疫条件,严禁私自饲养。

    鳄鱼被追回辅警成了临时饲养员
      案件办理期间,如何妥善安置这条鳄鱼,成了民辅警面临的新难题。
      “晏爽平日练拳击,心理素质好、胆大心细,最合适!”在同事的提议下,辅警晏爽承担起鳄鱼的临时饲养任务。没有专业设备,他就用筷子投喂肉类,用容器供水,全程谨慎操作,确保了鳄鱼在派出所期间的安全。
      最终,这条鳄鱼被顺利移交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妥善处置。目前,王某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张某因无证违规饲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饲养的鳄鱼被依法没收,民警同步对其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教育。

    律 师 说 法

    若鳄鱼在被盗期间伤人盗窃者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把鳄鱼偷走了,如果鳄鱼跑出去伤了人,到底算谁的?是算偷鳄鱼的王某,还是算原来养鳄鱼的张某?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蕤洁告诉记者,答案很明确:主要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偷走鳄鱼之后,就从原饲养人张某手里取得了实际控制和占有,他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
      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就是“管理人”。鳄鱼属于高度危险动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便受害人自己有过错,也不能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那就更重了。如果王某偷走鳄鱼后未尽管理义务,导致鳄鱼逃逸伤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明知鳄鱼高度危险还随便处置、放任它跑出去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那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饲养人张某一般不承担被盗后伤人的民事责任,鳄鱼被盗之后,张某已经丧失了对鳄鱼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不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管理人”了。王某的盗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介入因素,中断了张某饲养行为和伤人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如果张某防逃、防盗设施差到离谱,鳄鱼随随便便就能被人偷走,而且他对鳄鱼可能被盗后流入社会伤人有预见可能性,那理论上可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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