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催告书

  • 新都执催字〔2025〕01007号
    雍已、张跃贵:
      你(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新都执限拆字〔2025〕01915)的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请你(单位/个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新都区金鹏路1号渥嘉郡小区6栋1单元3楼305号房屋平台违法建设。逾期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本机关将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若你(单位/个人)对上述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地址:新都区学院路东段1498号联系部门:局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科联系电话:028-83010075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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