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次酒后驾车 驾驶员再被行拘

  •   本报讯(秦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同一驾驶人、同一小型汽车、同一执勤点位,距离上次被查仅间隔三个月,这名驾驶员第五次饮酒驾车,被营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新店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今年6月15日清晨5时36分,营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新店中队民辅警在101省道成都至镇巴段400公里处开展路面巡查,拦截一辆川R号牌小型汽车。车辆停靠后,驾驶员开窗,民警便闻到浓烈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mg/100ml,驾驶员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核查身份信息后倍感意外,驾驶员晏某已是多次酒驾人员,目前依旧处于无证驾驶状态。
      2021年9月,晏某首次酒驾被查,血液酒精含量75.6mg/100ml,被依法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满12分、罚款1500元;2023年2月,晏某醉驾上路,血液酒精含量1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2025年9月,晏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驾车,属于再次饮酒驾驶且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900元;2026年3月,晏某再次无证饮酒驾驶,呼气酒精含量44mg/100ml,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300元。
      依据晏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并结合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情节,营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给予晏某行政拘留4日、罚款2300元的处罚。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