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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执意带患病早产儿出医院,母亲向法院紧急申请保护
一纸“人格权侵害禁令”留住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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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卫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面对一个刚刚出生、身患十大危重病症的极低体重早产儿,父亲执意要带孩子出院“保守治疗”,母亲则向法院紧急申请保护。生命危在旦夕,该如何“抢跑”?记者昨(11)日从武胜县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一起涉重症早产儿监护权保护的特殊案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
侯某某与胡某系夫妻,今年2月13日生下儿子胡小某。胡小某是极低出生体重早产儿,出生即被诊断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支气管肺发育不良、新生儿肺炎等十大危重病症,必须立即抢救并持续进行生命支持治疗。然而,胡某作为父亲,不仅不配合医院诊疗,还在孩子尚未脱离危险时执意要求出院进行“保守治疗”。母亲侯某某认为胡某的行为严重危及孩子生命健康,遂向武胜县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胡某实施危及其子生命健康及自身监护权的行为。
武胜县法院审查认为,胡小某作为正在接受治疗的重症早产儿,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安全权等人格权益面临现实且紧迫的危险;胡某存在消极配合治疗、违反医嘱等行为,若其强行抢夺、转移、藏匿胡小某或擅自将其带离医疗机构,极有可能导致孩子出现生命危险;侯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其监护权属于人格权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受到保护。
综上,法院认定侯某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条件,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胡某实施抢夺、转移、藏匿胡小某,或者擅自将胡小某带离医疗机构等行为;禁止胡某实施侵害侯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法 官 说 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就可以依法申请禁令。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人格权侵害禁令”不再停留在抽象法条,而是成为紧急情况下保护生命、阻断侵权的“现场盾牌”。法院用一纸禁令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任何以“监护”为名、行“危害”之实的行为,法律绝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