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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领取工伤保险金后,申请理赔意外险被拒
法院: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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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员工遭遇工伤,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申请理赔意外伤残保险金吗?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骨折,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随后,李某依法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事后,李某想起公司还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不料,保险公司表示拒绝:“你已经在工伤保险那里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笔钱性质一样,不能再从我们这儿拿一份了。这叫‘双重赔付’,不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李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然都叫“保险”,但性质、依据和功能不一样——一个来自社会保障,一个来自商业合同,二者职能互补,不能互相替代。另外,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也不禁止双重赔偿。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李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依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残保险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如遭遇工伤事故,注意先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法定的社会保障权益。然后再翻翻自己的“保单”,看看是否有用人单位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以“已获工伤待遇”或“不得双重赔付”为由拒绝理赔,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法 官 说 法
首先,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其性质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意外伤害险中的伤残保险金,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支付的商业保险金,其性质属于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赔付。二者法律依据不同,制度功能不同,不存在替代或抵扣的关系。
其次,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而非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人的生命和健康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法律允许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多份人身保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多份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人身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