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户经营不善退租 房东索赔13万余元

    法院:房东未及时收回商铺,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应自行承担

  • 案件焦点
      租户腾房后未直接将钥匙交还房东,而是交给案外人保管并通知物业公司,这一行为能能否认定为妥善履行了腾退义务?

      租赁商铺后经营亏损,承租人提前退租并交付钥匙,却遭出租人索赔13万余元。双方就腾退义务履行、损失承担产生激烈争议。近日,蒲江县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厘清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出租人止损义务,依法驳回不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营亏损提前退租引纠纷
      2023年,程先生被招商信息吸引,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很快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对装修免租期、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租赁物返还等事项均作了详尽约定。签约后,程先生预付了两年租金,将商铺装修成餐饮店,自行经营,可惜生意并不景气,店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25年2月,程先生向建设公司发出退租申请。
      作为房东的建设公司认为,提前退租属于违约,程先生必须先赔偿损失并腾退返还房屋,才能办理解约手续。程先生认为,建设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无奈之下自行腾退了商铺,将钥匙交给相邻商铺的租户李某保管,并通知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收到”,但一直未去领取钥匙。2025年4月,物业公司为检查房屋向李某借用钥匙,此后便由物业公司保管该钥匙。
      由于程先生提前退租,建设公司要求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招商损失等共计13万余元。程先生拒绝支付,被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明确损失承担主体
      蒲江县法院审理认为,程先生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提前退租,确属根本违约,作为守约方的建设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接收钥匙时,承租人已实际履行腾退义务。”承办法官表示,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返还房屋;出租人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接收房屋,避免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而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程先生腾房后未直接将钥匙交还建设公司,而是交给案外人保管并通知物业公司,这一行为能否认定为妥善履行了腾退义务?
      蒲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建设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招商代理合同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看,物业公司实际上为建设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招商服务,还开展租赁工作,服务范围具有综合性。租赁期间一直是物业公司与程先生联系支付租金、退租等相关事宜。程先生有理由相信,物业公司具有代建设公司管理和控制案涉房屋的权限。因此,程先生在腾退房屋并将钥匙交付案外人保管并通知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回复“收到”后,即可认定其已向建设公司履行了返还房屋的义务。此后,建设公司一直以程先生未赔偿违约损失为由,怠于核实房屋现状,迟延领受房屋,为程先生退租制造障碍,未能及时止损。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建设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建设公司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请,对建设公司主张的招商损失等其他合理损失予以了支持。杨杨雪 蔡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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