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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低价售卖盗版图书 赔偿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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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图书读物受众广、市场价值高,部分商家为牟取暴利线上低价售卖盗版图书,侵害正版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图书市场经营秩序。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合法授权图书遭遇盗版
原告某图书销售公司经国外出版商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图书中国大陆地区专有发行权,授权期限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9年3月27日,相关授权文件均完成公证认证。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系被告熊某某100%持股的图书销售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专营店。该专营店低价售卖案涉同款图书,平台显示三类图书销量分别为900+、700+、900+。2025年8月,原告取证固定证据并公证购买被告所售图书,经比对证实案涉图书无版权页,纸张、印刷、色彩与正版差异显著,但其与权利图书名称相同且文字内容一致,属于盗版图书。某网购平台后来下架了侵权商品。
原告认为,某文化传播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为盗版书,侵害了自己的发行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同时主张以平台显示销量乘以被控图书单价计算损失数额。
侵权方赔偿3.7万元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图书销售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图书中国大陆地区专有发行权,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维权。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具备出版物销售资质的专业经营者,低价售卖无版权页、印刷及材质与正版差异明显的盗版图书,主观侵权故意显著,严重侵害了某图书销售公司的作品发行权。某文化传播公司系被告熊某某全资持股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熊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难以精确计算,法院综合考量侵权主观过错、销售规模、正版图书市场价值、行业利润区间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多项因素,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赔偿某图书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7万元,熊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 官 说 法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线上平台销售数据是反映商品交易状况的重要信息,也是商户诚信经营、吸引消费者的基础。但考虑到网络交易可能存在刷单、退货、未实际成交等情形,而盗版图书的低价销售模式也决定了其非法获利与正版图书单价并非直接对应关系,故该数据不宜直接等同于实际违法所得,而应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故意性、持续性及盗版行为的危害性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赵光强 李迪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