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对立到和解

    一起立案监督案背后的“枫桥经验”新津检察实践



  • 谢玉虹带队,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核算车损金额



    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今年4月1日,在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一场持续近一年的矛盾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当事人曾某当场收到3.9万元赔偿款,黄某真诚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曾某自愿撤回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一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追诉争议,最终以民事和解的方式落下帷幕。
      这起案件的妥善办理,并非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柔性司法”理念化解基层矛盾的一次生动实践。案件背后,检察机关如何跳出“就案办案”的窠臼,将矛盾化解贯穿于法律监督全过程?如何在法理情的平衡中,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困局
    一起刑民交织的“棘手案”
      2025年1月21日晚,黄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成都市新津区某路口闯红灯,与曾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黄某弃车逃逸,被曾某追上控制并报警。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mg/ 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案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结合黄某之前的酒驾行为,一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吊销其驾驶证。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件。然而,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是涉案电动三轮车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基于司法实践中的审慎入刑原则,以及公众对电动三轮车认知的普遍偏差,不宜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2025年2月,公安机关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一决定引发了曾某的强烈不满。他的越野车受损严重,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而黄某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不服,于今年2月向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提出刑事立案监督申请。
      至此,这起案件呈现出鲜明的“刑民交织”特征:法律定性上存在争议,民事赔偿数额分歧巨大,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如果检察机关仅仅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书面审查,作出“维持”结论,程序上并无不妥,但矛盾不仅无法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

    破题之道
    领导包案与“亲历性审查”
      面对这个“硬骨头”,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没有选择简单处理,而是迅速启动领导包案制度,由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谢玉虹包案办理,院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全程统筹审查、调解、协调等工作。
      谢玉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带案下访。谢玉虹没有局限于书面审查,而是深入实地调查,与双方当事人逐一面对面沟通。在倾听过程中,她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曾某之所以执意要求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根源在于双方对车损赔偿数额的分歧过大,矛盾不断升级,曾某希望通过刑事追诉施压,而黄某则认为对方要价过高,双方陷入“信任僵局”。
      这一发现,让案件的突破口豁然开朗。“矛盾纠纷的‘症结’不在刑事追诉,而在民事赔偿。”谢玉虹迅速明确了办案方向: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但不能止步于此,必须将工作重心转向矛盾化解,促成合理赔偿,实现息诉罢访。

    “和解五法”
    柔性司法的“组合拳”
      方向明确后,如何具体推进?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创新运用“和解五法”,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复制的检察实践。
      第一招:“背靠背”法——隔离矛盾,平复情绪。针对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的现实,检察官采取分别沟通的方式,先“背靠背”再“面对面”。一方面,向曾某详细解释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帮助他理性认识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法理依据;另一方面,向黄某阐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避免其逃避心态,为理性对话打下基础。
      第二招:“利益均衡”法——消解过高期待,寻求共识。赔偿数额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曾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较高,黄某难以接受。检察官没有简单地“和稀泥”,而是立足公平原则,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最大公约数”,通过反复沟通、测算,逐步缩小分歧,让双方认识到只有达成和解,才能避免讼累,实现双赢。
      第三招:“借力化解”法——创新估价机制,破解信任僵局。这是该案矛盾化解的“点睛之笔”。双方之所以谈不拢,核心在于对车损金额的认定各执一词,互不信任。对此,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创新提出第三方估价方案:从成都市财政局公布的成都市新津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中,随机抽取3家作为评估机构,由谢玉虹带队,陪同双方当事人逐家上门核算,全程监督车辆运输、拆解、检测、估价等环节,确保过程公开透明。这一做法既回避了“官方指定”可能带来的质疑,又杜绝了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偏向性,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透明。最终,3家机构给出的估价结果高度一致,双方心服口服,以此为基础确定了3.9万元的赔偿金额。
      第四招:“情义融化”法——引导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在赔偿金额确定后,检察官没有止步于“冷冰冰”的数字,而是继续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黄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对曾某造成的损失,真诚赔礼道歉;曾某也在了解法律规定后,体谅黄某的难处,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诉求。法律之外的人情温度,让“对立”转化为“和解”。

    闭环机制
    从“案结”到“事了人和”
      在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黄某支付赔偿款后,曾某当场提交《撤回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至此,这起案件实现了从“核查事实—搭建平台—落实赔偿—结案确认—息诉罢访”的全流程闭环。
      这一闭环机制的建立,是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立案监督工作的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不再局限于程序性审查和书面答复,而是立足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建立“核查—调解—总结”的工作链条,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目标和举措,确保矛盾不激化、不反弹、不留后患。
      从对立到和解,从信访到息访,这起案件见证了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定步伐。他们没有简单地将矛盾推回社会,而是以“柔性司法”的智慧,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最优解,在法理情交融中实现公平正义。当黄某和曾某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握手的那一刻,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证明——法律监督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基层治理不仅需要刚性规则,更需要柔性智慧。这,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实践中最生动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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