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   仁寿锦翎服饰有限公司:我局已于2026年5月12日依法作出张霞的工伤认定决定(张霞身份证号:511121197612138626),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6)川1421工认103号《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文书摘要:受理张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5年10月5日下午18时50分左右,张霞从仁寿锦翎服饰有限公司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当骑行至仁寿县嘉南大道0米处时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受伤。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11421420250009648号载明:当事人张霞无责任。医疗诊断情况:2025年10月5日在仁寿县中医医院检查为“右肘关节脱位,尺桡骨近端向背侧移位;伴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2025年10月5日在仁寿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2025年11月6日在仁寿县中医医院检查为:右桡骨小头撕脱骨折可能。2025年12月5日在仁寿县中医医院诊断为:1.右桡骨小头撕脱性骨折。2.右肘关节陈旧性脱位。认定依据:张霞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认定为工伤。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此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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