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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母亲遗产,和兄弟对簿公堂
法院:尽孝者多分,不孝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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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若子女未尽到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可能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继承份额。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成都中院二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长期照料母亲的儿子李某清继承70%的遗产。
母亲去世 子女为遗产对簿公堂
被继承人乔某与丈夫李某安生前共育有7名子女。2021年6月乔某去世前,其丈夫李某安与女儿李某花已先后离世。由于乔某生前未立遗嘱,其留下的财产包括拆迁安置房屋折价款、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整体搬迁奖励、土地补偿款及一次性抚恤金等,这些款项一直由长期照料母亲的儿子李某清保管。
对此,二哥李某高却认为,母亲留下的所有款项应由七兄弟姐妹均分,已故李某花的份额应由其子杨某勇代位继承。李某清则主张,自己长期独自承担母亲的日常照料、医疗护理及丧葬事宜,理应多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高于2025年6月将弟弟李某清诉至邛崃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李某高申请,依法追加李某成、李某容、李某全、李某蒙、杨某勇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邛崃市法院审理查明,乔某自2017年起长期瘫痪、失能,需专人照护。在此期间,李某清夫妻俩独自承担了乔某的赡养、护理及送葬义务。
关于遗产范围,法院认定:乔某的遗产包括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12199.2元、35平方米安置房屋折价款10.5万元、整体搬迁奖励1万元,合计127199.2元。
法院宣判 尽孝多分不孝少分
在遗产分配比例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确立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原则。
法院查明,李某清自2017年起至乔某去世,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承担经济供养、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及丧葬事宜,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而大哥李某成、二哥李某高在母亲病重、最 需照料的几年间,从未看望、照料,也未参与后事,未尽到赡养义务。最终判决,李某清继承遗产的70%,其余6名继承人各继承5%。
对于李某高提出的“自己身患四级残疾、妻子二级残疾、生活困难”要求照顾的主张,法院经查实,其残疾程度未达到法定“缺乏劳动能力”标准,且已领取每月2500元左右养老金,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
本案另一关键法律看点在于一次性抚恤金22921.2元的定性。法院明确指出,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与补偿,不属于遗产,因此不适用遗产继承规则,更不适用代位继承。
法院进一步解释,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代位继承;抚恤金的分割应综合考虑亲属关系远近、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据此,杨某勇作为已故女儿之子,不参与抚恤金分配。其余6名近亲属中,因李某清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尽到主要照顾义务,分得大部分抚恤金,其余5人各分得2000元。
邛崃市法院一审判决后,李某高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 官 说 法
该案一审法官杨琪表示,本案中,李某成、李某高曾于2017年与李某清签订《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李某清一人负责,李某成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法院明确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生前签订的放弃继承或放
弃赡养义务的协议,因遗产尚
未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