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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斯加犬冲出家门扑倒老人……
无过错不减责,主人赔偿4.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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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近日,邛崃市法院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家中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未拴绳突然冲出家门,将一名七旬老人扑倒致十级伤残,犬主人最后赔偿老人4.78万元。
2025年9月12日清晨,因蒲某出门扔垃圾未将房门关紧,其饲养的一只未拴绳的大型阿拉斯加犬突然从屋内冲出,将正在缓慢行走的余某扑倒在地,导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治疗及后续鉴定,余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余某遂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案件受理后,邛崃市法院审判团队迅速查阅证据材料、调取小区监控视频,确认犬主人蒲某虽平时管理严格,但当天因疏忽大意未能将房门关紧,导致犬只外冲出户。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主人有无过错,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须先行担责,疏忽大意不能成为减责的理由。
经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蒲某于今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余某4.78万元;若逾期未履行,则赔偿金额将增至7.6万元。
法 官 提 醒
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管住管好是法定义务。宠物主人在居家圈养时应关好门窗,外出遛狗时务必拴绳、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人、小孩等群体,切莫因一时疏忽给他人造成“飞来横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