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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陪护患病女儿 被辞退
法院调解: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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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陪护患病女儿,竟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经过法院调解,用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向员工张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
原告张某于2024年6月入职广安某公司。2025年12月,张某因女儿突发疾病住院,急需陪护照料,便向公司管理人员办理请假告知手续。不料公司以其近期请假较多、车间人员紧缺为由,不予批准假期,并以张某旷工为由,单方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张某。张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未得到支持后,诉至岳池县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张某因子女重病住院需要陪护请假,属于客观、正当且紧急的家事事由,并非无故缺勤、恶意旷工,且事前已主动向单位报备请假,不存在主观违纪过错。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家庭遭遇突发困难,未予以情理包容与人性化处理,机械僵化执行考勤制度,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合法解除的法定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高效化解劳资矛盾,兼顾法理与情理,法官耐心向企业释明法律规定、讲明用工风险,同时做好双方沟通疏导工作,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2024年6月20日至2026年1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
法 官 说 法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遇紧急家事合理请假的合法权利,因家人重病、突发变故等正当理由请假,且已完成报备手续,不属于旷工。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不能“一刀切”执行规章制度,既要严守法律用工底线,也要兼具人文关怀,杜绝随意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