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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情人转账,妻子离婚后要求第三者返还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返还15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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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妻子能否追回?近日,成都中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婚外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令情人返还受赠款项共计15564元。
黎某与何某彬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何某彬与杨某悦保持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何某彬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杨某悦转账共计3万余元,另赠送耳机、化妆品等物品。杨某悦则通过微信向何某彬转账12222元。
为拯救婚姻和家庭,黎某劝阻何某彬与杨某悦中断联系,但二人拒不悔改。2024年2月9日,黎某与何某彬办理离婚手续。2025年8月,黎某将杨某悦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其返还12万余元,其中包括何某彬直接向杨某悦转账的3万余元,以及何某彬与杨某悦共同消费及何某彬赠送的礼物折算共计8万余元。
杨某悦辩称,自己与何某彬在黎某与何某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属实,但自己并不清楚何某彬已婚,无破坏两人婚姻的故意。杨某悦同时表示,何某彬转给自己的钱大部分系何某彬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小部分资金往来是男女朋友之间的临时资金周转,且自己已经返还给何某彬。
对此,黎某表示,2020年10月,何某彬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女儿及妻子照片,杨某悦点赞该条朋友圈。法院也据此认定杨某悦当时已知晓何某彬已婚。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悦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财物,侵犯了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同时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扣除何某彬应付的房租、工程款等费用及杨某悦回转的12222元后,判令杨某悦返还10564元。
黎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证明何某彬曾通过支付宝向杨某悦另行转账5000元,该笔款项无备注且杨某悦未能举证证明其性质。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5000元亦属赠与,改判杨某悦返还金额增加至15564元。对于黎某主张的黄金首饰等财物返还请求,因证据不足或已退还,未获支持。
法 官 说 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婚外情中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原配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