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节假日值班可以拿加班费吗?

    劳动仲裁委:不行,值班工作强度远低于正常工作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陈博)法定节假日期间,张某被公司安排值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被拒。张某提起劳动仲裁,其请求会被支持吗?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次联合发布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该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张某曾在某爆破公司担任押运员,2020年4月入职后,主要从事押运物品的核对清点、途中监护及装卸交接等相关工作,月薪4300元。
      2024年,张某被公司安排在春节假期(4天)、国庆假期(2天)值班,要求其不离开公司所在地、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如遇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等。
      2024年11月,张某从该爆破公司离职。双方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爆破公司支付2024年法定节假日共计6天的加班工资3694.68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但需明确的是,值班不等于加班。
      据介绍,加班以完成用人单位额外安排的工作任务为目的,一般发生在需加急处理工作的场景,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与强度与正常工作期间基本一致。值班则是为防范突发、意外情况,保障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内容不限于本职工作,除及时了解、应对突发情况外,其余时间劳动者可自行安排休息,工作强度较低。
      回到本案,该爆破公司属于特殊行业,法定节假日安排值守是为预防突发事件,确保遇紧急情况时能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张某作为押运员,其值班期间从事的工作与本职工作无关,且在该期间内,张某只需处于公司所在地辖区、保持电话畅通即可,工作强度远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该爆破公司对张某2024年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安排为值班,遂驳回其仲裁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的值守内容、强度与正常工作相当,且无法合理休息,则构成“名为值班、实为加班”的事实,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加班工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明确值班与加班的界限,规范非生产性、保障性值守安排,有助于明晰用工管理标准,避免因定性模糊引发加班工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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