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中院审结首例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案

    为“一带一路”商事主体提供明确稳定的司法预期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法官面对两份盖有不同国家印章的判决书,如何确认其跨国的法律效力?近日,成都中院审结首例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件,对判决内容采取了“可分式”承认与执行模式。
      该案是自201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以来,成都法院首次将《备忘录》中的“共识互惠”转化为司法实践中的“事实互惠”,并据此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的案件。该案的审结,标志着中新司法协作从文本共识走向了实质成果,为“一带一路”商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稳定的司法预期。
      该案系两名新加坡公民在川合作投资引发的内部款项结算纠纷。我国法院就基础投资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又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了关联诉讼,要求另一方返还投资款等款项。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判项兼具确定金额的给付与未来费用的处置安排等多重内容。随后,取得新加坡高等法院胜诉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向成都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案件受理之初,成都中院便面临两个核心法律难题:中新两国未缔结相关判决承认执行的条约,司法协作路径如何打通?面对内容复合型外国判决,我国法院应以何种范围和方式提供司法协助?
      面对无国际条约可依的现实,认定两国存在互惠关系成为破局关键。成都中院以《备忘录》为基石,完成“事实互惠”确认。
      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第五项包含“如果双方就其他杂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庭裁决”。成都中院审查认为,该部分属于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保留裁决,金额不明确,不符合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需为确定债权的要求。据此,成都中院采取“可分式”承认与执行模式,作出了部分承认与执行的创新裁定:对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中金额明确、给付条件清晰的判项,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对上述金额不确定的保留裁决部分,因其与其他判项可分割,故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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