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门杀”新规正式落地保险公司再无拒赔借口

  • □ 夏菲妮
      最新司法解释直击实务症结,彻底堵死保险公司拒赔借口——保险公司不得再以“乘车人并非被保险人、非车辆允许驾驶人”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
      长期以来,“开门杀”案件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困扰当事人与司法实践:乘车人开门引发事故,能否认定为“机动车一方责任”,各地裁判口径不一;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该不该赔,保险公司动辄以主体不符拒赔,受害人维权举步维艰;驾驶人与乘车人内部责任划分缺乏明确依据,分摊标准模糊不清。
      据最新司法解释,乘车人开门致害责任可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再由驾乘双方按过错分担,极大加快了受害人求偿流程。
      不少公众担忧,最新司法解释会否加重保险公司责任、有失公允。对此,司法解释早已做好权责平衡: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这既守住了交强险的民生兜底底线,又惩戒了主观过错行为,实现受害人、保险公司与过错方三方权益的兼顾。
      但再顺畅及时的赔偿,也抵不过事故不发生。整治“开门杀”,既需司法规则定责兜底,更要驾乘人员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文明规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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