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开门杀”咋赔 从个人自担到保险兜底

    律师详解新司法解释发布后的出行权责

  • 本期解读嘉宾
    杜伟 省人大代表、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
    余康宁 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案件常常涉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故受害人、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针对日常生活中“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情形下“谁来赔”“赔多少”等问题,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规定,厘清各方责任边界。
      在最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夕,记者采访律师,并结合相关案例,剖析司法解释如何重塑责任边界,让“好心人”不再“流血又流泪”,让“开门杀”受害者维权有路。

    因“开门杀”造成的伤害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开门杀”是城市交通的一大顽疾。过去,因乘车人擅自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者往往面临“维权难”的困境。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明确了“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规则。
      在潘某某与董某某、杜某某的纠纷案中,驾驶人董某某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门时疏于观察,撞倒了骑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虽然交警认定驾驶人与乘车人负同等责任,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非驾驶人”为由,拒绝赔付或仅赔付驾驶人责任部分。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伟表示,该条款的突破在于将乘车人“开门杀”责任明确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全额赔付,理赔流程更顺畅、更高效。
      针对公众关心的“‘开门杀’的乘客是否还要赔钱”的问题,余康宁提醒,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因故意造成的“开门杀”(如司机违规停车、乘客贸然开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好意同乘”发生意外如何担责“好意”司机责任可减不可免
      日常生活中,搭同事的车上下班,坐好友的车出游踏青等行为都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天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邓某某无偿搭载朋友杨某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邓某某与对方车辆驾驶人程某负同等责任,杨某某受伤致残。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好意同乘”,但考虑到其同意搭乘即负有安全义务,最终酌情判决其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杜伟认为,该司法解释释放出明确导向,既弘扬友善互助,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法律对‘好意’的保护是有底线的。”余康宁表示:“‘好意同乘’的外衣不能掩盖侵权责任的本质。驾驶人仍须严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若驾驶人存在酒驾、毒驾、严重超速或违规驾驶导致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的减责条款将不再适用。”
      杜伟认为,最新司法解释的亮点在于聚焦民生痛点、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受害人保障。它不仅细化了民法典的适用,更通过明确驾乘人员、保险公司及各方责任边界,让司法裁判回归理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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