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开会 公司被判支付加班工资

    川渝两地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

  •   本报讯(李玮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无论是工作日下班后,还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王某频繁被公司安排参加在线视频会议,最长的一次会议开了近10个小时。王某离职后诉至法院,某科技公司被判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1万余元……28日,重庆高院、重庆人社局、四川高院、四川人社厅联合召开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事)例,涵盖欠薪治理、守信履约、用工合规等热点领域,其中就包含这起案件。
      2021年3月,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2024年7月离职。其间,某科技公司长期安排王某在工作日下班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参加在线视频会议,共计90余次,平均会议时长1.97小时,最长9.77小时。事后,某科技公司未支付王某加班工资,也未安排其补休。离职后,王某先是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加班工资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工作日下班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王某参加视频会议,参会时间长、次数多,且未安排劳动者补休,明显突破了劳动定额标准,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数字时代下,企业利用微信、腾讯会议等App 开展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等App进行短暂、简单、程序性的回复或工作交接,与用人单位在休息时间安排劳动者长时间线上沟通、持续处理工作任务不同,后者实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符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构成要件。本案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App要求劳动者“隐性加班”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既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在数字时代合理使用现代化即时通讯工具高效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引。

    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第三批)
      ●案例1 用人单位长期占用非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参加视频会议的,是否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案例2 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3 未结清员工工资恶意注销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案例4 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可否要求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5 危险化学物品制造企业专职安保人员在消防管控区内多次吸烟且屡禁不止,能否认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案例6 关联用工企业的劳动者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
      ●案例7 住院医师规培结束后未届服务期即离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案例8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值班”,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案例9 用人单位以孕产期间留岗降薪为由克扣劳动者生育津贴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10 未掌握商业秘密的管理辅助人员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11 叶某某等16名劳动者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案例12 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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