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 编号:成武玉限拆决字[2026]第004号宋琪:
      经查,你(单位/个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3号2栋3单元7楼13号楼顶修建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个人)于2026年5月29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单位将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个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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