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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提供财务资料 法院支持另一方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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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合伙管理失范、资料缺失可能导致合伙项目终止后利润主张困难,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因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合伙出资的诉请。
徐某与赵某林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成都市郫都区某艺术培训学校雍渡校区、安靖校区项目达成合作。合同签订后,徐某向赵某林转账出资款68万元。后徐某多次要求赵某林按照该协议第四条内容履行告知义务,但赵某林一直未提供真实、客观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资料,徐某遂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该协议,并退还出资款。
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由赵某林经营和管理,系实际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后,徐某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赵某林提供案涉项目的财务账目,赵某林一直未能提供,故徐某基于该协议约定提出解除《合作协议》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此外,因赵某林不能提交案涉项目的相关账目等财务资料,导致案涉项目合伙资产不能进行清算,则不能清算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赵某林承担。法院遂判决解除《合作协议》,赵某林向徐某返还出资款68万元。
法 官 说 法
合伙纠纷中,权利人诉请退还全部出资款,首先应证明其出资情况,其次结合双方约定及合伙事务进展确定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一般应进行清算以确定是否应当退还款项,但相对方若未能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合伙事务的盈亏,甚至不能证明款项实际投入了合伙事务,权利人有权要求退还出资款。
承办法官表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注意妥善保管收据、凭证、财务账簿等与合伙事务相关的资料,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的经营状况、收支情况、债权债务状况等相关事宜。涉及合伙的重大决策、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