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失而复得后数据被删 失主索赔

    法院判决:拾得人和使用人赔偿2000元

  •   本报讯(伍鸿飞 熊卓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手机丢了,好不容易找回来,但里面的照片、通讯录、工作资料却全被删了,能不能要求赔偿?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手机遗失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5年2月,张涛(化名)带着年幼的孩子在广场乘坐缆车游玩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后张涛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警方追查,涉案手机被找到,张涛随后前往派出所领回手机。当张涛重新打开手机时发现,手机内的数据信息已全部被删除,且无法恢复,而他也从未对手机数据进行过备份。
      经查,手机被郭明(化名)拾得后,交给自己的老丈人石亮(化名)使用。石亮在打开手机后,将其中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张涛手机内存储的大量重要信息永久、不可逆地消失:包括15000多张照片、1000余条视频、大量备忘信息、通讯录,以及张涛与客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事后,石亮主动向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将手机交回。
      张涛认为,郭明、石亮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涛遂将二人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郭明拾得手机后未履行法定返还或上交义务,而是擅自转交石亮使用,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对张涛财产权的侵害。石亮在明知手机系拾得物的情况下,未主动归还,反而删除手机数据并继续使用,导致张涛数据无法恢复,其行为亦构成侵权。郭明、石亮的共同行为致使张涛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郭明、石亮向张涛赔偿相应损失2000元。

    法 官 说 法
      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规定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很多人以为,捡到东西“不还”才算违法,只要最终还了或者交给别人处理就没问题,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里的关键词是“应当”,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因此,捡到东西后,不要随便转交给朋友、家人“代为保管”或“帮忙处理”,只要没有交给法定部门,拾得人始终是法律上的保管人,要对物品的安全负责。
      手机最终还了回去,删掉一些数据,也能算侵权吗?答案是算。手机内的照片、通讯录、聊天记录、工作文档等数据,虽然无形,但具有财产价值和人格利益。从财产角度看,这些数据是用户投入时间和精力形成的,丢失后重新获取需要成本;从人格利益角度看,很多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和情感记忆。
      擅自删除他人手机、电脑、云盘中的数据,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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