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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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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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以下涉案车辆因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和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逾期未来领取,我单位决定依法对以下涉案车辆予以公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应大队接受处理或领取事故车辆。接受处理或领取车辆时应当携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合法证明及相应手续。
2、公告期满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单位将对车辆依法收缴,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非法拼装的车辆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
附:拟处置涉案车辆汇总表(含车型、牌号、颜色、扣车大队、扣车时间等信息)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