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为逃债向女儿低价转让房产

    法院:撤销案涉房屋转让行为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欠债还钱”本是社会公认的诚信原则,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债务人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殊不知此类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更触碰法律红线,终将承担法律后果。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房产的行为,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肖某、王某夫妇因生意经营的资金需求,向马某、赵某夫妇借款250余万元。经对方多次催讨,肖某、王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在马某、赵某主张债权期间,肖某、王某将名下市场价60余万元的房产,以3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女儿王小某,并完成过户登记,导致名下无财产。马某、赵某得知后,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转让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王某在明知尚欠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房产转让给近亲属,且无证据证明受让方实际支付了购房款,该行为已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符合法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房屋转让行为,判令肖某、王某、王小某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肖某、王某名下。
      判决作出后,三名被告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障。

    法 官 提 醒
      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人都应恪守的行为底线。本案中,债务人试图转移财产逃债,看似钻了空子,实则难逃法律制裁——不仅转让行为被依法撤销,还需承担房屋过户税费等损失,得不偿失。
      对于此类恶意逃债行为,法院除依法撤销财产转让行为外,还可能在执行程序中采取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一旦恶意逃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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