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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依法追偿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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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大力装卸服务部:
工伤人员闵代军,身份证号:51231119******6978,于2023年3月31日发生因公受伤,经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7月20日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3)川0114工认779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中心根据该工伤人员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6年3月12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工伤人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404.00元(大写:陆万伍仟肆佰零肆元整)。
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5404.00元(大写:陆万伍仟肆佰零肆元整)存入我中心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我中心(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若你单位对我中心作出的追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追偿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名:成都市郫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银行账号:22857101040018491 开户行:农行成都西区支行
成都市郫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