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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却不出资 股东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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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股东出资纠纷,依法认定涉案股东蔡某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和未实缴出资,判决其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通过出资为公司设立和运营提供必要资本,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基础,也是市场主体对公司经营行为产生信心的基础。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在出资期限届满时仍未实缴出资,或者直接制造出资假象,在出资后迅速转移资本,这种长期未实缴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极有可能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郫县某经营部以甲公司股东蔡某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为由起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要求蔡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和未实缴出资范围对甲公司欠付郫县某经营部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于2011年10月成立,其中,股东蔡某认缴出资500万元。2011年12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补足实收资本,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其中,蔡某的股本增加到1000万元。会后,蔡某立刻以货币形式出资1000万元。同日,甲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写明蔡某出资的事实。次日,甲公司将转入基本账户的1000万元分两笔转回给了蔡某。
2014年3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再次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4008万元。新增加的3008万元出资由蔡某于2024年4月前以货币的形式认缴出资。在此基础上,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变更。但是,蔡某截至出资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增加的3008万元一直未完成实缴。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甲公司于验资完成次日便将出资款转回至股东蔡某名下,符合抽逃出资的外观特征。蔡某辩称该笔款项系借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蔡某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经生效判决确定的甲公司欠付郫县某经营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2014年,甲公司完成增资后,蔡某一直未依约完成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经生效判决确定的甲公司欠付郫县某经营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尤其是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有义务主动对股东是否按期足额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