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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女儿带走 私改姓名 切断联系
“匿娃”10 年后,能追索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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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袁万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母亲私自将孩子带走更名改姓单独生活,孩子成年后向父亲追索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昨(11)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该院酌情认定上述案件的被告张某每月向原告陈乙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陈乙年满18周岁时止。后广安中院审理后驳回了二原告陈甲、陈乙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陈某(女)与张某(男)为同居关系,于2005年1月生育长女陈甲,2007年11月生育次女陈乙。2015年5月27日,陈某因感情问题擅自将两个女儿从学校带走,张某阻拦未果后报警,但经民警查找亦未能寻回陈某及孩子。此后,陈某将两个孩子更名改姓,张某虽多次前往云南等地寻找,但始终未获音讯。
2025年5月,陈甲和陈乙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两人2015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70余万元并承担两人后续的教育费、生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和情形。本案中,陈某私自将年幼的二原告带走,且未提供证据证实这期间二原告联系过被告或向被告主张过抚养费,被告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状态系陈某的不当行为所致,并非被告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被告在诉讼中向原告付款的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愿意与二原告建立良好的父女关系。考虑到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适性和惠民性,原告主张的未成年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明显超过一般标准,且原告未完全提供学费和生活费支出的相应证据。陈某在未与被告协商且未考虑被告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将孩子送入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不具有合理性。
同时,因抚养费的功能主要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加之陈甲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故陈甲要求被告支付其自2015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抚养费并承担后续教育费、生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陈乙要求被告支付其自2015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抚养费的诉请,前锋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陈乙现与被告张某取得联系,且其尚未成年,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陈乙长期跟随陈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的负担能力,以及陈乙居住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前锋区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张某每月向原告陈乙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陈乙年满18周岁时止。
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广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二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 官 说 法
法律不护“任性”人
父母双方平等享有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和义务不得被单方剥夺。如一方私自将子女带走并切断其与另一方的联系,致使对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私自带走子女一方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表明,任何通过藏匿子女、恶意断绝联系等手段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侵害了子女获得完整亲情和家庭关爱的正当权利。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义务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