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 〔2025〕005号成都木泽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周明俊(身份证号:511111********6116)于2022年2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经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2〕川0114工认0390号),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成都市劳鉴2022年18740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周明俊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劳动能力鉴定费、医学鉴定费,经审核金额分别为42468.25元、54280元、4363.2元、900元、300元、792元。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派员持授权委托书与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8-83977853。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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