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新都城罚字〔2025〕第1404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周兵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地址(或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街道成洛大道5888号九峰国际1栋1层191号。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新都区斑竹园街道旃檀社区一组,踏水社区四组,桂湖街道燕塘村十一组、十二组”待建地块违规倾倒建筑垃圾,以上违法事实有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车辆GPS轨迹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 十八 条第 一 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和《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 条第 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将罚款缴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非税专户,交款方式查见《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提示:
      1.采用虚拟账号模式缴款时,请务必与《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收款人账号核对一致后,按总金额一次性转账缴款。
      2.请在以下收单机构进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北川富民村镇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哈尔滨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招商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金堂汇金村镇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成都市新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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