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
〔2025〕004号
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员工王夏英(身份证号:510623198608110026)于2023年1月6日在工作中受伤,经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3〕川0114工认1152号),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成都市劳鉴2024年7117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王夏英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医学鉴定费,经审核金额分别为63684元、42456元、759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派员持授权委托书与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8-83977853。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