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驶证被暂扣的司机撞伤无证驾驶的司机

    法院: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并可向肇事者全额追偿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三轮摩托车司机在驾驶证暂扣期撞上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司机,其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该怎么赔偿?近日,邛崃市法院就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且享有全额追偿权,肇事者终将自付代价。
      2024年9月17日,高某伟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三轮摩托车沿邛崃市牛临夹路由临济镇往平乐镇方向行驶时,与阮某风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发生擦挂,事故造成阮某风及乘客王某娟受伤。2024年11月29日,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阮某风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娟不承担事故责任。
      阮某风、王某娟住院期间,分别产生住院费17688元和9652元,扣除高某伟分别预交的1000元,分别欠16688和8652元未支付。
      今年9月底,阮某风、王某娟夫妻二人分别将高某伟及其三轮摩托车投保的某财险成都分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告损失(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和1.5万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由高某伟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财险成都分公司辩称,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高某伟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属于无证驾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阮某风、王某娟二人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持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阮某风及高某伟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阮某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按3:7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阮某风的合理损失先由某财险成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由高某伟承担70%的赔偿责任,阮某风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王某娟的损失由谁来赔付问题。法院认为,高某伟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仍上路行驶,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某财险成都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侵权人高某伟全额追偿。
      最终,法院认定阮某风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243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限额内赔付14650元、死亡伤残项赔付3260元;剩余自费药部分由高某伟按70%赔偿3166元。经折抵垫付及护理费后,保险公司再付阮某风2421元,并直接支付医院欠费16688元;高某伟另需赔偿966元。王某娟损失1267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余额内赔付3349元、死亡伤残项赔付2300元;不足部分由高某伟承担70%计4915元。经折抵垫付及护理费后,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6609元,高某伟赔偿王某娟913元并支付医院欠费2042元。
      此外,虽然阮某风、王某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二人的年龄、受伤时间、农村生产生活实际,不影响其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在二人不能证明自己工作及收入水平情况下,酌情按照80元/天的标准确定原告的误工费。

    法官提醒
      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或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均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且享有全额追偿权,肇事者终将自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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