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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外摆区就餐食客
法院判决餐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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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在外就餐时,不少餐饮店都设置有室外的外摆区,如果食客在此区域就餐不慎被高空坠物砸伤,除产生坠物的一方需要负责外,餐饮店是否也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李某某到某餐饮经营部就餐,被安排至店铺外公共区域内。当日21时许,该餐饮店上方单元楼某舞蹈工作室房屋玻璃掉落,砸伤正在用餐的李某某,导致其头部、肩部、左手手腕部分受伤。
后李某某诉请某餐饮经营部、某舞蹈工作室等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手机屏幕更换费用、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某餐饮经营部对楼上掉落的玻璃砸伤李某某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某餐饮经营部将李某某安排至室外空地处就餐,就餐地点不在其经营场所内,既增加被高处坠物砸伤的风险,也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某餐饮经营部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李某某提交的证据,确定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合计12606元。
最终,青羊区法院判决,某舞蹈工作室向李某某支付赔偿款12606元,赔偿款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剩余部分,由某餐饮经营部在2521.2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本案中,某餐饮经营部安排食客到店铺外的公共区域就餐,增加了食客被高处坠物砸伤的风险,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餐厅、饭店的外摆摊位是市井街巷里“烟火气”的具象化,也是一道独特的人文风景线。餐饮经营者在招徕顾客之余,还应警惕和预防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