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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罗嘉陵、刘美、徐飞雅、鲜瑶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2025〕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你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罗嘉陵2025年4月至5月劳动报酬4677元、刘美2025年4月至5月劳动报酬2500元、徐飞雅2025年5月劳动报酬1730元、鲜瑶2025年4月至5月劳动报酬134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九胜大道371号,电话:028-37403732,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