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可、汪洋: 本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彭洲与你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4)巴仲案字第1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邮寄、现场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巴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会联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462号,联系电话:0827-5264008。 特此公告。 巴中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