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号:成新人社处罚决〔2025〕61号)
新都区刘宏凯餐饮店: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对新都区刘宏凯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4MAED35JF8R)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5日存在使用两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未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双方《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手机银行或线下银行将罚款缴纳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天元支行,缴款编码:510114250001154589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都区人民政府(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