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社工催字〔2025〕03号成都市沁香远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金世英,身份证号:513***********1629,于2017年7月27日发生事故致伤亡,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认定书编号:〔2018〕05-191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办理工伤参保登记及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金世英家属何垒、何金富、金啟贵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分别为672320元、30664.98元和59558.4元(供养亲属何金富抚恤金计算至年满18岁当月即2025年4月,金啟贵抚恤金计算至申请当月即2025年5月),后续供养亲属抚恤金(金啟贵)从2025年6月起按每月633.6元支付至法定终止条件时止。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待遇项目的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