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催〔2024〕1号
雅安市周公山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经水利部门批准修建周公河大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之有关规定。2004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雨水罚字[2004]01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你公司逾期未拆除。
2024年12月,经四川佳岳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对周公河大桥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桥综合评定为D级桥,存在安全风险”。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再次催告如下:
一、请你公司从收到本通知起7日内拆除周公河大桥;
二、如逾期未拆除,本局将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亮
联系电话:0835-2222241
单位地址: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207号
雅安市雨城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