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执罚告字〔2024〕130040号
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在其开发建设的“明都汇”项目,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2900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以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于你(单位)。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地址:新都区学院东路1498号(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科
联系电话:028-83010075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