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丹 赵银熙)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当成自家存款,擅自挪用公款借给朋友。近日,三台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挪用公司资金大案,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权益、护航经济发展贡献出了三台公安力量。
今年6月,三台县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警,称其公司资金被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挪用,涉案金额高达388万余元。三台县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投入案件侦查。办案民警经过寻线追踪查明:该公司员工罗某于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多次借公司名义采购货物进行低价销售,并将所得货款违规借给朋友刘某。在刘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罗某为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又变本加厉违反分公司操作流程,将收到的货物低价销售,再用所得货款冲抵前期“销售损失”。
到案后,罗某和刘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三台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民警已为涉案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2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特别提醒企业经营者,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现金流管理,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若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