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朝检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对郭某、梁某、李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朝天区法院判决5被告共同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1295.9元或承担同等价值增殖放流的费用。
6月7日,郭某、梁某、李某等5人前往朝天区沙河镇石卡村水电站旁边的东沟河附近(小地名:两河寺)会合。郭某向东沟河河道投放鱼藤酮药剂,郭某,李某等人捡拾部分鱼后,见河面浮出大量的鱼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现场打捞,并对查扣、打捞的渔获物称量,共计重12.18公斤。经鉴定,在玻璃瓶、死鱼中均检出鱼藤酮成分,网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捕鱼区域为禁捕区域,捕鱼时间为禁渔期。9月10日,朝天区检察院委托朝天区农业农村局对郭某等5人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进行评估,其总价值为11295.9元。
朝天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打击犯罪+生态修复”双管齐下的办案理念,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补受损生态。11月12日,朝天区检察院联合朝天区法院、朝天区农业农村局、沙河镇政府,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沙河镇派出所、石卡村村委会共同开展生态损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鲫鱼和鲤鱼25袋308公斤,并邀请附近村民共同见证,同时对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让群众了解非法捕捞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提高大家的法治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