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近日,大邑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情侣分手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7月,何某与陶某通过网游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何某通过微信向陶某转账共计7万余元,今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之后,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陶某返还款项。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曾经系情侣关系,为妥善解决问题,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对双方释法明理,告知何某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属于返还的范围,又从情理角度对陶某进行劝解。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陶某同意返还何某3万元。
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正常转账行为通常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但是,若相互往来的款项数额较大、超出日常生活支出等合理范围,并且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给付,法院将综合考虑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给付行为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从而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