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能否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近日,大邑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对此进行了解答。
2023年8月,余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冯某驾驶的小轿车在大邑县兴业大道南段方向沿天新大快速路往王泗工业区路方向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有关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无责。冯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损保险,因余某拒绝赔付维修费,冯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为赔偿。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车辆损失后,依法取得了向余某追偿的权利。因余某与保险公司未协商一致,故保险公司将余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向余某释明法理,向其解读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又从情理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解,引导双方互相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余某向保险公司支付4000元维修费用。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人请求追偿的权利。因此,当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