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立:
本会依法受理徐杨与你之间《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2024)内仲字第094号案】。经查询通过电话、邮寄和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案件收费标准、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答辩书范本、反请求申请书范本及申请人证据材料。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以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本会主任指定;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3:00时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180号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电话:0832—2026050)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