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论(身份证号码:510722196007096150):
本局于2024年4月8日作出了《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彭人社责退〔2024〕2号),并依法向你邮寄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催告履行义务。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失业保险待遇责令退还催告书》(彭人社责退催〔2024〕2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224.00元退回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彭州市天彭街道回龙西路18号;联系电话: 028-83877373。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