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情侣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但这笔钱法律性质却难以确定,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近日,大邑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分手后要回恋爱期间的转账的案件。
任某某与叶某某于202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任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叶某某转账,两人于当年10月分手。今年8月,任某某诉至大邑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叶某某归还欠款42000元。
庭审中,叶某某辩称,任某某所称欠款为两人恋爱期间任某某自愿赠与的,且钱已经用于两个人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任某某在与叶某某恋爱期间,向叶某某多次转账且金额不等,其中部分被叶某某退回,未退回的部分,系特定节日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并有附言能够确认为节日红包,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任某某相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及互送礼物的消费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的财务状况、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与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